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四十八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抉择》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6年2月28日经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抉择
(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经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抉择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作如下批改:
一、第一条批改为:“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保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进步财政资金运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确保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展开,依据宪法,拟定本法。”
二、第三条添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政收支的法令、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则进行审计点评,在法定职权规模内作出审计抉择。”
三、第四条批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施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作业陈述。审计作业陈述应当要点陈述对预算施行的审计状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能够对审计作业陈述作出抉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作业陈述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状况和处理成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陈述。”
四、第十条批改为:“审计机关依据作业需求,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能够在其审计统辖规模内建立派出安排。
“派出安排依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作业。”
五、第十五条添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当地各级审计机关担任人的任免,应当事前寻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定见。”
六、第十六条批改为:“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分(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施行状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状况,进行审计监督。”
七、第十七条批改为:“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施行状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状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成果陈述。
“当地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施行状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状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成果陈述。”
八、第十九条批改为:“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作业安排和运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作业安排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九、删去第二十一条。
十、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批改为:“对国有资本占控股位置或许主导位置的企业、金融安排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则。”
十一、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批改为:“审计机关对政府出资和以政府出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施行状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十二、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批改为:“审计机关对政府部分处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托付处理的社会确保基金、社会捐献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十三、添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则,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归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目标的其他单位的首要担任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区域、本部分或许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政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施行状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四、第二十九条批改为:“依法归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目标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则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准则;其内部审计作业应当承受审计机关的事务辅导和监督。”
十五、第三十条批改为:“社会审计安排审计的单位依法归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目标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则,有权对该社会审计安排出具的相关审计陈述进行核对。”
十六、第三十一条批改为:“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则供给预算或许财政收支方案、预算施行状况、决算、财政管帐陈述,运用电子计算机贮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政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安排开立账户的状况,社会审计安排出具的审计陈述,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许财政收支有关的材料,被审计单位不得回绝、延迟、谎称。
“被审计单位担任人对本单位供给的财政管帐材料的实在性和完整性担任。”
十七、第三十二条批改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查看被审计单位的管帐凭证、管帐账簿、财政管帐陈述和运用电子计算机处理财政收支、财政收支电子数据的体系,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政收支有关的材料和财物,被审计单位不得回绝。”
十八、第三十三条添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担任人同意,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安排的账户。”
添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审计机关有依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首要担任人同意,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安排的存款。”
十九、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批改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搬运、藏匿、篡改、毁弃管帐凭证、管帐账簿、财政管帐陈述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许财政收支有关的材料,不得搬运、藏匿所持有的违背国家规则获得的财物。”
添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背前款规则的行为,有权予以阻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担任人同意,有权封存有关材料和违背国家规则获得的财物;对其间在金融安排的有关存款需求予以冻住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第二款改为两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批改为:“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背国家规则的财政收支、财政收支行为,有权予以阻止;阻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担任人同意,告诉财政部分和有关主管部分暂停拨授予违背国家规则的财政收支、财政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金钱,现已拨付的,暂停运用。
“审计机关采纳前两款规则的办法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事务活动和出产经营活动。”
二十、添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施行审计监督责任,能够提请公安、督查、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处理等机关予以帮忙。”
二十一、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批改为:“审计机关依据审计项目方案确认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施行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告诉书;遇有特殊状况,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审计机关能够直接持审计告诉书施行审计。”
添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审计机关应当进步审计作业效率。”
二十二、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批改为:“审计人员经过查看管帐凭证、管帐账簿、财政管帐陈述,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查看现金、什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等方法进行审计,并获得证明材料。”
二十三、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批改为:“审计组对审计事项施行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陈述。审计组的审计陈述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寻求被审计目标的定见。被审计目标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陈述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定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目标的书面定见一起报送审计机关。”
二十四、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批改为:“按照审计署规则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陈述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目标对审计组的审计陈述提出的定见一起研讨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陈述;对违背国家规则的财政收支、财政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置的,在法定职权规模内作出审计抉择或许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置的定见。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陈述和审计抉择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抉择自送达之日起收效。”
二十五、添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上级审计机关以为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抉择违背国家有关规则的,能够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改变或许吊销,必要时也能够直接作出改变或许吊销的抉择。”
二十六、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三条,批改为:“被审计单位违背本法规则,回绝或许延迟供给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材料的,或许供给的材料不实在、不完整的,或许回绝、阻止查看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能够通报批评,给予正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十七、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批改为:“被审计单位违背本法规则,搬运、藏匿、篡改、毁弃管帐凭证、管帐账簿、财政管帐陈述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政收支有关的材料,或许搬运、藏匿所持有的违背国家规则获得的财物,审计机关以为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置的,应当提出给予处置的主张,被审计单位或许其上级机关、督查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抉择,并将成果书面告诉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八、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五条,批改为:“对本级各部分(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背预算的行为或许其他违背国家规则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许有关主管部分在法定职权规模内,按照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区别状况采纳下列处理办法:
“(一)责令期限交纳应当上缴的金钱;
“(二)责令期限交还被侵吞的国有财物;
“(三)责令期限交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管帐准则的有关规则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办法。”
二十九、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批改为:“对被审计单位违背国家规则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许有关主管部分在法定职权规模内,按照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区别状况采纳前条规则的处理办法,并能够依法给予处置。”
三十、添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规模内作出的审计抉择,被审计单位应当施行。
“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金钱,被审计单位拒不施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分,有关主管部分应当按照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予以扣缴或许采纳其他处理办法,并将成果书面告诉审计机关。”
三十一、添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抉择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抉择不服的,能够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判决,本级人民政府的判决为终究抉择。”
三十二、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九条,批改为:“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政收支违背国家规则,审计机关以为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置的,应当提出给予处置的主张,被审计单位或许其上级机关、督查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抉择,并将成果书面告诉审计机关。”
三十三、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一条,批改为:“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依法给予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四、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二条,批改为:“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许走漏所知悉的国家隐秘、商业隐秘的,依法给予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抉择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依据本抉择作相应批改并对条款次序作相应调整,从头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经过 依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抉择》批改)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三章 审计机关责任
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六章 法令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保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进步财政资金运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确保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展开,依据宪法,拟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施行审计监督准则。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建立审计机关。
国务院各部分和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分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安排和企业作业安排的财政收支,以及其他按照本法规则应当承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政收支,按照本法规则承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许财政收支的实在、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机关按照法令规则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政收支的法令、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则进行审计点评,在法定职权规模内作出审计抉择。
第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施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作业陈述。审计作业陈述应当要点陈述对预算施行的审计状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能够对审计作业陈述作出抉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作业陈述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状况和处理成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陈述。
第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法令规则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与。
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处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平,脚踏实地,廉洁奉公,保存隐秘。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国务院建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作业。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作业。
第九条 当地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担任并陈述作业,审计事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十条 审计机关依据作业需求,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能够在其审计统辖规模内建立派出安排。
派出安排依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作业。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施行责任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确保。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审计作业相适应的专业常识和事务才能。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处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许审计事项有利害联络的,应当逃避。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对其在施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隐秘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隐秘,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依法施行职务,受法令保护。
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回绝、阻止审计人员依法施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审计机关担任人按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担任人没有违法渎职或许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状况的,不得随意调换。
当地各级审计机关担任人的任免,应当事前寻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定见。
第三章 审计机关责任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分(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施行状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状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施行状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状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成果陈述。
当地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施行状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状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成果陈述。
第十八条 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安排的财物、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作业安排和运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作业安排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财物、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国有资本占控股位置或许主导位置的企业、金融安排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则。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出资和以政府出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施行状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分处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托付处理的社会确保基金、社会捐献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际安排和、贷金钱目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则,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归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目标的其他单位的首要担任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区域、本部分或许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政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施行状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除本法规则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按照本法和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当地、部分、单位进行专项审计查询,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陈述审计查询成果。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依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政从属联络或许国有财物监督处理联络,确认审计统辖规模。
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统辖规模有争议的,由其一起的上级审计机关确认。
上级审计机关能够将其审计统辖规模内的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至第二十五条规则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统辖规模内的严重审计事项,能够直接进行审计,可是应当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二十九条 依法归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目标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则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准则;其内部审计作业应当承受审计机关的事务辅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社会审计安排审计的单位依法归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目标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则,有权对该社会审计安排出具的相关审计陈述进行核对。
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则供给预算或许财政收支方案、预算施行状况、决算、财政管帐陈述,运用电子计算机贮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政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安排开立账户的状况,社会审计安排出具的审计陈述,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许财政收支有关的材料,被审计单位不得回绝、延迟、谎称。
被审计单位担任人对本单位供给的财政管帐材料的实在性和完整性担任。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查看被审计单位的管帐凭证、管帐账簿、财政管帐陈述和运用电子计算机处理财政收支、财政收支电子数据的体系,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政收支有关的材料和财物,被审计单位不得回绝。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查询,并获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撑、帮忙审计机关作业,照实向审计机关反映状况,供给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担任人同意,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安排的账户。
审计机关有依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首要担任人同意,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安排的存款。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搬运、藏匿、篡改、毁弃管帐凭证、管帐账簿、财政管帐陈述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许财政收支有关的材料,不得搬运、藏匿所持有的违背国家规则获得的财物。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背前款规则的行为,有权予以阻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担任人同意,有权封存有关材料和违背国家规则获得的财物;对其间在金融安排的有关存款需求予以冻住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背国家规则的财政收支、财政收支行为,有权予以阻止;阻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担任人同意,告诉财政部分和有关主管部分暂停拨授予违背国家规则的财政收支、财政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金钱,现已拨付的,暂停运用。
审计机关采纳前两款规则的办法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事务活动和出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以为被审计单位所施行的上级主管部分有关财政收支、财政收支的规则与法令、行政法规相冲突的,应当主张有关主管部分纠正;有关主管部分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能够向政府有关部分通报或许向社会发布审计成果。
审计机关通报或许发布审计成果,应当依法保存国家隐秘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隐秘,恪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则。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施行审计监督责任,能够提请公安、督查、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处理等机关予以帮忙。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依据审计项目方案确认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施行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告诉书;遇有特殊状况,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审计机关能够直接持审计告诉书施行审计。
被审计单位应当合作审计机关的作业,并供给必要的作业条件。
审计机关应当进步审计作业效率。
第三十九条 审计人员经过查看管帐凭证、、财政管帐陈述,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查看现金、什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等方法进行审计,并获得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查询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作业证件和审计告诉书副本。
第四十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施行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陈述。审计组的审计陈述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寻求被审计目标的定见。被审计目标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陈述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定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目标的书面定见一起报送审计机关。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则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陈述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目标对审计组的审计陈述提出的定见一起研讨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陈述;对违背国家规则的财政收支、财政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置的,在法定职权规模内作出审计抉择或许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置的定见。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陈述和审计抉择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抉择自送达之日起收效。
第四十二条 上级审计机关以为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抉择违背国家有关规则的,能够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改变或许吊销,必要时也能够直接作出改变或许吊销的抉择。
第六章 法令责任
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背本法规则,回绝或许延迟供给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材料的,或许供给的材料不实在、不完整的,或许回绝、阻止查看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能够通报批评,给予正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违背本法规则,搬运、藏匿、篡改、毁弃管帐凭证、管帐账簿、财政管帐陈述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政收支有关的材料,或许搬运、藏匿所持有的违背国家规则获得的财物,审计机关以为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置的,应当提出给予处置的主张,被审计单位或许其上级机关、督查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抉择,并将成果书面告诉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本级各部分(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背预算的行为或许其他违背国家规则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许有关主管部分在法定职权规模内,按照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区别状况采纳下列处理办法:
(一)责令期限交纳应当上缴的金钱;
(二)责令期限交还被侵吞的国有财物;
(三)责令期限交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管帐准则的有关规则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背国家规则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许有关主管部分在法定职权规模内,按照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区别状况采纳前条规则的处理办法,并能够依法给予处置。
第四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规模内作出的审计抉择,被审计单位应当施行。
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金钱,被拒不施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分,有关主管部分应当按照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予以扣缴或许采纳其他处理办法,并将成果书面告诉审计机关。
第四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抉择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抉择不服的,能够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判决,本级人民政府的判决为终究抉择。
第四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政收支违背国家规则,审计机关以为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置的,应当提出给予处置的主张,被审计单位或许其上级机关、督查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抉择,并将成果书面告诉审计机关。
第五十条 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政收支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依法给予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许走漏所知悉的国家隐秘、商业隐秘的,依法给予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我国人民解放军审计作业的规则,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拟定。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令》一起废止。来历:新华社